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岸区促进新民营经济突破性发展的政策措施(试行)

发布时间:2019-12-19   阅读次数:622   来源:武汉市江岸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政策类别 政策类 发文字号 武文〔2017〕24号
发文单位 武汉市江岸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官网发布日期 2017-11-07
主管部门 区发改委、经信局、商务(招商)局、科技局、文体旅游局、统计局、财政(金融工作)局 受理时间 2017-11-07
受理部门 区发改委、经信局、商务(招商)局、科技局、文体旅游局、统计局、财政(金融工作)局 截止日期 2022-11-06
办理及协调部门 区发改委、经信局、商务(招商)局、科技局、文体旅游局、统计局、财政(金融工作)局 政策覆盖区域 江岸区
联系电话 / 关键词 新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官网链接 http://www.jiangan.gov.cn/bmzl/qjxj/xxgk_8593/201711/t20171107_140346.html

内容详情

根据市委、市政府发展新民营经济的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突破性发展民营经济的政策措施(试行)》(武文〔2017〕24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集聚行业领军型企业

 

(一)奖励贡献突出企业。对年产值过1亿元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其年产值增幅达到15%、20%及以上,且对区级财政贡献部分呈正增长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营业收入过1亿元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其年营业收入增幅达到20%、30%及以上,且对区级财政贡献部分呈正增长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牵头单位:区工商联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经信局、商务(招商)局、科技局、文体旅游局、统计局、财政(金融工作)局

 

(二)鼓励企业扩产增效。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制造业、服务业企业和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商贸企业,并在次年正常报送统计报表,在享受市级奖励5万元基础上,我区追加2万元一次性奖励。

 

牵头单位:区工商联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经信局、商务(招商)局、科技局、文体旅游局、统计局、财政(金融工作)局

 

(三)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民营企业参加国家、省、市、区政府组团的境内外展会,在享受市级展位补助的基础上,我区按一个标准展位国内最高5000元、国外最高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商务(招商)局、文体旅游局

 

二、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创业,集聚创新引领型企业

 

(四)支持壮大创业投资。依托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鼓励创投机构参与合作,建立民营企业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子基金和创业种子投资基金,引导各类资本投向科技型、创新型民营企业。对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标准的初创期项目,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择优给予占股比例不超过20%、年限不超过5年的滚动扶持。

 

牵头单位:区发改委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建投公司

 

(五)奖励创业投资基金。对投资区内注册的文化创意、供应链金融、智能制造、信息技术、新型零售等新经济、新业态的创投基金等,按照年项目累计投资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创业投资基金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建投公司

 

(六)补贴双创赛事活动。支持举办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重大创新创业类赛事活动,经区备案审核,按其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一次性补贴最高100万元。

 

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七)鼓励民营企业承担重大科研项目。对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在我区实施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在享受市级按照该项目国家拨付经费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基础上,我区追加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补贴。

 

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八)支持企业首台(套)产品研发应用。对经过认定的国内首台(套)产品,根据技术水平和研发投入,在享受市级财政补贴100-200万元的基础上,我区追加100-200万元一次性补贴。

 

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九)补贴企业研发投入。对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生命健康三大产业领域的高新技术、技术先进型服务、高新技术产品备案民营企业研发投入,在享受市级研发投入的6%补贴的基础上,我区再按研发投入的6%追加一次性补贴;其他产业领域的高新技术、技术先进型服务、高新技术产品备案民营企业,在享受市级研发投入的3%补贴的基础上,我区再按研发投入的3%追加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科技企业购买科技保险,对企业购买的科技保险,按照其缴纳保费的50%给予补贴。

 

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十)支持专利发明。对获得北美、欧盟和日本发明专利权的民营企业,在享受市级补助基础上,我区再按每件5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获得其他国家和地区发明专利权的企业,在享受市级补助基础上,我区再按每件2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权的企业,在享受市级补助基础上,我区再按每件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三、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题,支持企业上市融资

 

(十一)给予科技贷款贴息。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民营企业科技贷款,按照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十二)扶持融资担保业务。对注册我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参与我区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民营企业贷款500万元以下发生代偿损失的,按照其年度代偿损失额30%比例予以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十三)降低融资成本。与金融机构共同筛选建立我区科技型企业名录库和项目库,通过助保贷、保证保险贷、税贷通等形式,为入库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将我区助保贷单户单笔贷款额度提高到2000万元。对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民营企业的融资担保贷款项目,按照实际担保费(担保费最高不超过2.5%)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十六)为民营企业降成本。遴选一批会计审计、法律咨询、技术认定、商务会展、人才培训等中介机构作为区签约服务机构,以发放服务补贴券方式,补助中小微民营企业购买专业服务。窗体顶端

 

窗体底端

 

为民营企业降成本。遴选一批会计审计、法律咨询、技术认定、商务会展、人才培训等中介机构作为区签约服务机构,以发放服务券补贴方式,补助中小微民营企业购买专业服务。窗体顶端

 

(十四)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在境内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民营企业,在享受市政策即市区各补助150万元的基础上,我区再追加15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在新三板挂牌的民营企业,在享受市政策即市区各补助100万元的基础上,我区再追加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牵头单位:区财政(金融工作)局

 

四、提供人才补贴,加速汇聚高层次人才

 

(十五)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积极支持优秀创新创业人才申报市区各项人才奖励政策。企业引进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省市级产业高端人才、科技研发团队等,在享受市“千企万人”支持计划相关补贴的基础上,我区再给予同等标准的一次性补贴。

 

牵头单位:区招才局

 

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局

 

(十六)补助人才培训。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行业领军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科技孵化器等,设立人才培养基地,采取社会办学、政府补贴的形式,免费向民营企业提供高层次人才培训。

 

牵头单位:区招才局

 

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局、科技局、经信局

 

五、推进知识产权提质,集聚培育知名品牌

 

(十七)提升创新能力。对入选国家、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优势企业(园区)”并通过验收的,在享受市级奖励基础上,我区分别追加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十八)培育知名品牌。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市著名商标的企业,在享受市级奖励基础上,我区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质量奖的企业,在享受市级奖励基础上,我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主持研制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单位,经认定后每项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牵头单位:区工商局

 

责任单位:区安监(质监)局

 

六、大力促进“双创”载体建设,发挥园区示范效应

 

(十九)支持园区发展。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在享受市级奖励基础上,我区分别追加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在享受市级奖励基础上,我区分别追加8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在享受市级奖励基础上,我区分别追加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园区、示范企业,在享受市级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分别追加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科技局、文体旅游局

 

(二十)支持民营企业创办双创平台。对民营企业创办的新列入国家级孵化器、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示范单位、国家级众创空间,在享受市级补贴基础上,我区追加1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新认定的省级或者市级孵化器(含加速器)、众创空间,在享受市级补贴基础上,我区追加30万元一次性补贴。

 

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七、附则

 

(二十一)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纳税征管关系及统计核算关系在本行政区域,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民营企业。

 

说明:

 

1. 为保证新民营经济政策的落实,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制定政策实施细则,完善资金申报审批流程,制定程序清单,实行区行政审批局一个窗口受理、部门分办、限时办结的工作机制,做到线上线下申报、程序简洁、办理快捷。

 

2. 本政策措施实施过程中,因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调整而产生不一致的,以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准。本政策与区级其他政策重复或冲突的,按最优惠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企业获得的支持资金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如有违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拨付资金。

 

3.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房地产业扶持政策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