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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对武汉市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20   阅读次数:564   来源: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政策类别 政策类 发文字号 /
发文单位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官网发布日期 2022年1月13日
主管部门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受理时间 /
受理部门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截止日期 /
办理及协调部门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政策覆盖区域 武汉市
联系电话 85316958 关键词 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
官网链接 http://jxj.wuhan.gov.cn/xwzx_9/tztg/202201/t20220113_1895561.html

内容详情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14号),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市经信局修订起草了武汉市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办法。为确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可操作性,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2123日(周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市经信局投资和技术改造处。

联系电话:85316958电子邮箱:whsjjwyh@163.com

附件: 1.武汉市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武汉市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专项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3.武汉市工业智能化改造示范项目及未来工厂奖励实施细则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2113     


附件1

武汉市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专项补助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14号),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贯彻落实支持企业产业化投资和技术改造的专项补助政策,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公正公平、规范合法、权责明晰、有效监督的原则,发挥区级经信部门贴近基层、熟悉企业、了解情况的优势,由各区经信部门负责政策落实,实施先建设后补助。

第三条  资金的支持对象应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和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导目录清单,具体包括两类项目:一是纳入我市工业投资统计的产业化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期内(最长不超过两年)生产性设备投资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二是纳入我市工业技改投资统计且经智能化改造咨询诊断平台评估列入《武汉市工业智能化改造项目计划》的智能化改造项目,建设期内(最长不超过两年)生产性设备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两类项目申报当年已主体完工。

第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是我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本市纳税的非独立法人企业,其投资项目落户武汉市域范围内且上一年度产值过百亿元的重点企业也可纳入支持范围)、财务管理规范、合法经营的工业企业,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企业法人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五条  项目的补助标准如下:

(一)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产业化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依据专项审计报告明确的项目建设有效期(不超过两年)内实际完成的生产性设备购置与改造投资的8%,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

(二)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智能化改造项目,依据专项审计报告明确的项目建设有效期(不超过两年)内实际完成的生产性设备投资及研发投入总额的8%(其中研发投入不超过设备投资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专项资金支持。

(三)对采购武汉市工业智能化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中的产品实施智能化改造并符合我市智能化改造补贴标准的项目,相关产品补贴比例由8%提高至30%,单个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企业实施的多个技改项目可归并后集中申报,但每个年度内单一企业最高获得的补助资金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六条  实行企业投资项目主体完工后即可申报,即报即审,由各区经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受理、审核,通过委托第三方审计或组织专家评审等方式确定补助金额,会同区级财政部门定期兑现。

第七条  专项补助资金市、区各承担50%,采取市区两级支持相结合。资金由区级先行支付,市级承担部分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各区。各区经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资金预算编制的相关规定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报经各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及时对接落实市级转移支付资金,并做好预算的执行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  市经信局负责编制更新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导目录清单和工业智能化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负责对专项补助政策的落实情况和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强督促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及时纠正;涉嫌违法的,依法提请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法律责任。

第九条  已获得省级同类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招商协议执行期内的投资项目,依据招商协议落实投资政策,不再重复支持。

第十条  各区经信部门负责对企业专项项目购置的生产性设备跟踪抽查。获得专项支持的生产性设备在补助资金到位后两年内不得出让、转移。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并专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与发展,不得用于企业分红、发放福利、改善办公条件、购置交通工具等支出,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之后施行,有效期5年。原武汉市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即行废止。

附件2

武汉市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专项奖励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14号)和《武汉市推进5G+工业互联网发展打造未来工厂行动计划(2021-2023年)》(武政办〔2021115号),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落实奖励类资金对企业加大技术改造的鼓励支持,实现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奖励资金遵循公正公平、科学规范、便捷高效、注重实绩的原则,由市区经信部门按照职责分别组织实施和管理。市经信局负责根据政策的相关规定,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明确资金申报、审核、评审、绩效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下达年度申报工作通知、专项资金安排意见,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各区经信部门负责按照通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核查、推荐上报和项目跟踪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资金的支持范围或对象:一是国家、省级示范奖励的市级配套,具体包括获批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国家、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首次获批或者复核获批国家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工业互联网、制造业双创、绿色工厂等国家试点示范的企业或者项目,获得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投资项目,营业收入首次上台阶企业。二是市级示范奖励项目(企业),具体包括市级智能化改造示范项目、市级标杆智能工厂(市级标杆链主工厂)、全球灯塔工厂和工业智能化改造咨询诊断平台企业。

第四条  项目(企业)的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实施技术改造后获批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批或者复核获批国家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工业互联网、制造业双创、绿色工厂等国家试点示范的项目(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批国家、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获得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或者融资支持的投资项目,按照省级支持资金额度的20%予以奖励。

(三)对实施技术改造后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的工业企业,获得省级奖励资金的,市级按照1:1比例给予配套支持。

(四)对认定为全球灯塔工厂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市级标杆智能(链主)工厂的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市级智能化改造的示范项目,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五)按年度对工业智能化改造咨询诊断平台机构服务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年度内每个机构奖励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  对获得国家、省级示范或奖励的项目(企业),在取得国家或者省级批复后,按照免申即享原则落实奖励资金,各区经信部门核实批复文件后集中申报,不再要求企业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对市级奖励事项,按照市经信局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评审认定,依据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第六条  对市级示范奖励类项目(企业),由市经信局下发申报通知,各区经信部门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和实施细则的规定组织企业提供资金申报资料,并开展资格审查和项目真实性核查,按规定时间集中行文上报。市经信局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市级示范奖励类项目(企业)开展评审认定,按程序要求报批并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果及时反馈各区经信部门。

第七条  各区经信部门根据市经信局通知要求,依获得国家、省级示范奖励的项目(企业)批复、市级示范奖励项目(企业)评审结果,以及市级工业智能化改造咨询诊断平台考核结果,按照支持标准编制年度奖励资金支持方案,并正式行文上报市经信局。

第八条  市经信局依据各区年度奖励资金支持方案,按照相关程序审核后将资金下达至各区,由各区负责将资金及时拨付至具体企业。

第九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使用,不得用于企业分红、发放福利、改善办公条件、购置交通工具等支出,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监督。

第十条  市经信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奖励资金投入使用、管理情况、使用效果等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之后施行,有效期5年。原武汉市工业智能化改造示范项目奖励暂行办法(2019年)即行废止。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