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6-02 阅读次数:489 来源: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策类别 | 政策类 | 发文字号 | / |
发文单位 |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官网发布日期 | 2022-05-27 |
主管部门 |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受理时间 | / |
受理部门 |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截止日期 | / |
办理及协调部门 |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政策覆盖区域 | 武汉市 |
联系电话 | / | 关键词 | 纾困帮扶力度 |
官网链接 | http://fgw.wuhan.gov.cn/zfxxgk/zfxxgk_1/qtzdgkwj/202205/t20220527_1978637.html |
内容详情
序号 | 政策内容 | 责任单位 | 指南链接 |
1 | 加大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统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 市税务局 | |
2 |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所得税。落实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按规定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各项规定税费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按规定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全部规定税费,延缓期限为6个月。全面落实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至全部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对中小微企业新购置价值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在当年减半一次性税前扣除。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服务业市场主体,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 | 市税务局 | |
3 | 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 市税务局 | |
4 | 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4月30日。 | 市人社局 | |
5 | 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二季度实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缓缴工伤、失业保险费的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企业信用和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 市人社局 | |
6 | 继续落实企业可在5—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政策。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最长为1年,并适当降低申请缓缴条件。2022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未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其职工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不欠缴的,不影响其职工个人贷款资格。 |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7 | 2022年,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位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级行政区域的减免6个月租金。 | 市国资委负责市国资控股企业 | |
市财政局负责市属行政 事业单位 | |||
市文资办负责市出资文化企业 | |||
各区负责区属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 | |||
8 | 各区结合实际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 | 各区人民政府 | |
9 | 鼓励金融机构对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 |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