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4-11 阅读次数:503 来源:江夏区区科经局
政策类别 | 科技类 | 发文字号 | / |
发文单位 | 区科经局 | 官网发布日期 | 2019-11-18 |
主管部门 | 区科经局 | 受理时间 | 2019年 11月19日至12月4日 |
受理部门 | 区科经局 | 截止日期 | 2019年 11月19日至12月4日 |
办理及协调部门 | 区科经局 | 政策覆盖区域 | 江夏区 |
联系电话 | 联系人:刘喆 电话:81568258 15072374707 夏虹 电话:81568258 13808653853 | 关键词 | 自主创新专项补贴(科技计划项目) |
官网链接 | http://www.jiangxia.gov.cn/ghjh/31139.jhtml |
内容详情
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企业自主创新、成果转化,根据《湖北省激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暂行办法》、《武汉市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清单(2017版)》、《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为做好2019年区自主创新专项补贴(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类别
江夏区科技计划项目主要分为:工业项目类(科技型企业研发后补助)、农业项目类、培训宣传项目类。
二、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类别与对象
(一)工业项目类(科技型企业研发费后补助)
根据市政府2017年创新清单(武政规【2017】2号)文件的精神,参照省科技厅和市科技局的做法,今年我区工业项目采取对科技型企业研发投入实施后补助的形式进行。
支持对象: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市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中小微科技型企业等。
(二)农业项目类
农业项目对已建成的农业科技项目及已引进成果并成功转化的农业项目进行支持。
支持对象:农业科技型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农业龙头企业及农业合作社等。
(三)培训宣传类
1、支持对象:继续在江夏电视台、江夏区报社开办《江夏科技》栏目,并以培训费的形式支持栏目的开办。
2、为了完成2019年度的各类科技培训,遴选1-2家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安排一定培训费进行支持。
三、项目申报条件
(一)工业项目(科技型企业研发费后补助)支持条件
1、申报主体必须独立运行2年以上(以申报时间往前推),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江夏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及发展前景良好。项目申报单位当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被司法部门立案查处的、安全生产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法人被列入失信名单或综合治理发生问题被惩处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2、按规定完成2018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3、申报研发补助的企业必须是工业科技型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近两年必须有1个(含)以上发明专利(已授权)或3个(含)实用新型专利,并进行了成果转化或产业化。
4、2018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下,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5%。
5、2018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2亿元(含),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4%。
6、2018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3%。
7、对以上项目申报主体的研发费用补贴金额计算公式:
补贴金额=项目申报主体研发费用投入额×(当年用于支出科技研发费补贴总额/全区项目申报主体研发费用投入总额)
其中研发费用投入以江夏区税务部门认定金额为准。
<!--[if !supportLists]-->8、<!--[endif]-->补贴标准:对核定后项目申报主体的研发费用补贴额小于3万元(含)的不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含)。
(二)农业项目类支持条件
1、申报主体必须独立运行2年以上(以申报时间往前推),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江夏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及发展前景良好。项目申报单位当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被司法部门立案查处的、安全生产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法人被列入失信名单或综合治理发生问题被惩处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2、完成的项目有较强的引导和示范作用,能带动周边区域性农业经济发展。合理利用资源,无环境污染,保持生态平衡,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
3、产业规模:
种植业:大田作物300亩以上;设施蔬菜、标准化果茶200亩以上;食用菌集约高效栽培6000平米以上;特种农作物100亩以上。
养殖业:年出栏生猪1万头或牛2000头、家禽10万只以上;水产品500亩以上。
4、优先支持:
科研院所在本地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生态种养殖业及农产品加工项目、农业新品种和新技术的推广与示范项目;
有科技特派员的农业科技企业及合作社及科技特派员工作站;
参与精准科技产业扶贫工作的农业科技企业和合作社;
区农技部门提供技术服务和推广的项目等。
<!--[if !supportLists]-->5、<!--[endif]-->不支持的对象:
上年度已承担过区级农业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和合作社。
6、补贴标准:按当年度区自主创新专项补贴资金安排额度,结合实际申报企业进行补贴。
(三)培训宣传类支持条件
1、江夏区举办的《江夏科技》等栏目的宣传培训费,每月须出4期,全年不得少于40期。
2、对培训机构培训费的补贴主要用于授课费、场租费、资料印制费等,全年组织各类科技培训不得少于20场次。
四、项目申报要求
(一)工业项目类申报要求
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交完整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统一用A4幅面、标注页码、按顺序胶装成册):2018年度江夏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后补助申请表(附件1)、江夏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后补助申请推荐汇总表(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经济开发区、所在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及各街道办事处对企业申报内容审核后,集中推荐至江夏区科经局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科汇总。
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市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中小微科技型企业相关证书证明材料;
2、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加计扣除税务部门证明、研发费用证明(税务盖章的A100000表及A107012表一份,部分企业的A107012表中年度研发费用合计数额有误,可以提供相关税务盖章的表格);
3、近两年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成果转化、产业化证明材料;
4、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6、2018年度销售收入证明;
7、其他证明材料。
(二)农业项目类申报要求
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交完整的《江夏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表》(附件3)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二份、统一用A4幅面、标注页码、按顺序胶装成册),报送至经济开发区、所在街道办事处科技管理部门,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科技管理部门对企业申报内容审核后,集中推荐至江夏区科经局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科汇总。
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特派员工作站、农业科技型企业、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及农业合作社相关证书证明材料;
2、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上个月的财务报表;
4、与涉农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
5、权威部门出具的产品测试、检测报告;
6、项目资金投入证明材料;
7、成果转化带来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等证明;
8、其他证明材料:科技特派员证明,农业信息化建设证明,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设施,新模式等证明,农业科技示范和培训证明,农业科技成果证明,农业产学研合作证明材料,精准科技产业扶贫证明材料,与区级农技推广部门的技术服务协议等。
(三)培训宣传类申报要求
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交完整的《江夏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表》(附件3)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两份、统一用A4幅面、标注页码、按顺序胶装成册),报至江夏区科经局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科汇总。(附件3内容可相应改为项目执行内容、项目培训宣传计划、实施项目的有关条件落实情况(项目前期已完成工作情况和费用情况等)
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江夏科技》全年栏目计划、清单;
2、培训机构提供全年培训计划、清单(授课费、场租费、资料印制费等),机构介绍,资质证明材料;
3、其他证明材料。
五、项目申报截止时间及注意事项
(一)公开组织申报。本通知在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网(http://www.jiangxia.gov.cn/)公开,申报企业在武汉市江夏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jxsme.net.cn/)进行网上申报。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按通知要求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企业参与申报。
(二)集中上报方式和时间。网上申报自2019年 11月19日至12月4日在武汉市江夏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纸质资料二份于12月6日前上报区科经局科经局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科(区政府办公大楼258室),企业未在网上申报和逾期的一律不受理。
(三)组织项目初审。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区科经局、区财政局认真审核项目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并对提供的复印件查看原件,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不予受理。
(四)第三方机构评审和审核。组织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对科技计划项目工业项目类(科技型企业研发后补助)、农业项目类、培训宣传类进行评审、审核。
(五)网上公示。对通过评审和审核的项目经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后挂网公示。
(六)审批。最后综合审核确定后,上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联系人:刘喆 电话:81568258 15072374707
夏虹 电话:81568258 13808653853
申报单位填写申报单位承诺函(附件4),所提供的资料如存在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三年内不予资助。对虚报骗取补助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江夏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后补助申请表
附件2:江夏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后补助申请推荐汇总表
附件3:江夏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表
附件4:申报单位承诺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