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13 阅读次数:445 来源: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策类别 | 发改类 | 发文字号 | / |
发文单位 |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官网发布日期 | / |
主管部门 |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受理时间 | / |
受理部门 |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截止日期 | / |
办理及协调部门 |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政策覆盖区域 | 武汉市 |
联系电话 | / | 关键词 | 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 |
官网链接 | http://fgw.wuhan.gov.cn/zfxxgk/zfxxgk_1/qtzdgkwj/202212/t20221206_2110860.html |
内容详情
序号 | 政策内容 | 责任单位 | 指南链接 |
1 | 对新获批或者通过优化重组的国家(全国)重点实验室给予1000万元支持;对获批建设的湖北实验室,按照现行政策给予支持。 | 市科技局 | |
2 |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承担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对经国家或者省立项建设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按照省级拨付资金的2倍予以配套,市、区各承担50%。 | 市发改委 | 咨询电话:82796122 |
3 | 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外国专家项目,给予国家拨付资金最高50%、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支持。 | 市科技局 | |
4 |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将研发投入情况作为企业申请各类科技项目、补助资金、创新平台的基本条件,财政科技研发资金优先支持研发投入强度大、额度高的申报单位。 | 市科技局 | |
5 |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三年内给予3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市、区各承担50%。 | 市科技局 | |
6 | 支持在汉高校、科研院所探索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单位可与科技人员约定其成果权属归科技人员所有或者部分拥有。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新增职务科技成果,单位可与科技人员共同申请知识产权,赋予科技人员成果所有权。 | 市科技局、市政府国资委 | |
7 | 鼓励企业吸纳高校、科研院所技术在汉就地转化,企业上年度委托开发和受让技术实现技术交易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技术交易额的10%予以补助,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市、区各承担50%。 | 市科技局 | |
8 | 高校、科研院所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企业,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不进行资产评估。高校、科研院所通过协议定价方式确定成果转让价格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已完成企业化转制的科研院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相关规定执行。 | 市科技局、市政府国资委 | |
9 | 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活动视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其取得的净收入视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可留归本单位自主使用,并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规定实施奖励。 | 市科技局 | |
10 | 鼓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在汉实施校企合作项目,组织高校、科研院所梳理科技成果资源,适时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应用专项,重点支持院士专家团队项目和获得国家科技奖的项目进行成果转化、示范应用以及产业化。 | 市科技局 | |
11 |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独立或者联合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基地),对已在相关区落地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基地),经所在区推荐,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助,市、区各承担50%。 | 市科技局 | |
12 | 对新建的国家级检验检测中心,市级财政按照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给予补贴。 | 市市场监管局 | |
13 | 鼓励支持中试平台(基地)开放共享,对纳入市级备案管理的中试平台(基地),经定期考核其开放服务情况,择优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 市科技局 | |
14 |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可在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资金,用于机构能力建设和人员奖励。 | 市科技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