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6-12 阅读次数:530 来源: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策类别 | 知识产权类 | 发文字号 | / |
发文单位 |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官网发布日期 | 2020年6月10日 |
主管部门 |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受理时间 | / |
受理部门 |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截止日期 | / |
办理及协调部门 |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政策覆盖区域 | 武汉市 |
联系电话 | / | 关键词 | / |
官网链接 | http://scjgj.wuhan.gov.cn/ywzx/jggg/tzgg/202006/t20200611_1375791.shtml |
内容详情
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研究,我局制定了《武汉市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专家库及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0日
武汉市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
专家库及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严、大、快、同”保护体制和机制,推进武汉市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技术支撑平台建设,规范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专家库及专家的管理,有效发挥专家库专家的专业性、独特性、指导性作用,切实提高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能力和水平,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管理,由经济、法律、科技和社会等各领域、知识产权理论与实践等各方面技术和法律专业人士组成,为我市司法、行政执法、人民调解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检验鉴定、咨询、培训等专业性服务的一个集成式信息管控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库专家”是指:在汉高校及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大型国有或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及律师事务所等社会服务机构中具有较强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知识产权相关工作实践经验,经自荐或所在单位推荐,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审查符合条件批准纳入专家库的个人。
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武汉市外的专业人士也可申请纳入专家库。
第四条 专家库专家分技术专家、知识产权法律专家二种类型。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意见”是指:专家库专家受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等行政部门及市、区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委托,以个人或专家组名义对委托单位有关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侵权判定、知识产权疑难案件或涉外重大知识产权纠纷与争端研究及解决等提出独立的专家检验鉴定或咨询意见。
第六条 专家库(集成式信息管控系统)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建立、运用、维护和管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应当为专家库专家完成受托工作任务或事项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人身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第七条 专家库及专家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诚信、公益、信息化、动态化等原则。
第八条 纳入专家库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坚持原则,担当责任,公正廉洁;
(二)尊崇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操守,热心投身于知识产权保护公益事业,积极履行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职责;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理论研究水平或丰富的实践经验,全面了解和熟悉本领域相关技术或知识产权司法、行政执法与维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四)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专家工作,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不超过65岁,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不超过70岁;
(五)无专业学术水平受到质疑、学术理论研究或执业诚信受到投诉、道德品质低下、行为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