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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甸区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壮大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8-26   阅读次数:588   来源:蔡甸区

政策类别 政策类 发文字号 /
发文单位 蔡甸区 官网发布日期 2020-8-14
主管部门 / 受理时间 2020-8-14
受理部门 / 截止日期 /
办理及协调部门 / 政策覆盖区域 蔡甸区
联系电话 / 关键词 建筑业企业发展壮大
官网链接 http://www.caidian.gov.cn/zwgk/zwdt/gsgg/202008/t20200819_1428437.shtml

内容详情

为加快我区建筑产业转型升级步伐,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7] 9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鄂政发[2018]14号)、《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武发[2018]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鼓励资质以上建筑企业加入统计库。对入库建筑企业在区内实际缴纳税收同比上年的新增部分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稽查查补税款除外)。新增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800万元以内的,按区级财力贡献增量的2%给予奖励;新增超过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部分,按区级财力贡献增量的3%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住建局)

第二条鼓励建筑企业通过合并重组增强竞争力。两家以上建筑企业按规范化股份制改造方式合并重组,并纳入统计系统管理后,年产值比上年度有一定增长且年实际缴纳税收达到全区建筑业平均增幅的,按区级财力贡献增量,每100万元给予5万元的专项奖励,与第一条不重复奖励。同时,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土地及房产过户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上市募集资金投资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在规划、用地指标上优先安排。鼓励区属建筑企业通过兴办、合并等方式创办勘察、设计、检测、监理企业,当年新创办企业在区内实际缴纳税收200—500万元的按区级财力贡献的2%奖励,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区级财力贡献的3%奖励。(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市场监管局)

第三条支持建筑企业参与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区属建筑企业在区内投资绿色建筑材料、装配式生产基地等项目,优先纳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两年内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土地、无形资产等除外),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其他相关优惠政策严格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印发的相关文件执行。(牵头单位:区住建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科经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国资局、区行政审批局)

第四条鼓励区属建筑企业打造精品工程。对建筑工程当年获得鲁班奖的独立施工总承包区属建筑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奖证书中明确为参建的区属建筑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当年获国家优质工程奖的独立施工总承包区属建筑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奖证书中明确为参建的区属建筑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当年获得詹天佑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绿色建筑创新奖”“工程总承包金钥匙奖”“中国建筑工程钢结构金奖等行业最高奖的主要承包区属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当年获得省部级工程质量最高奖的主要承包区属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区属建筑企业承接的区内工程获得以上奖项按对应奖励金额150%比例奖励。以上奖项,同一工程项目的同一参建主体,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如前期因获得低层次奖项被奖励的,后期同一项目获得高层次奖项需要奖励时,只给予补差奖励。除资金奖励外,在项目招投标时,近3年获得鲁班奖每项加0.9分、国家优质工程奖每项加0.6分;省级优质工程奖每项加0.4分。(牵头单位:区住建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建筑企业做强、做专、做精。

(一)支持施工总承包企业优化资质结构。重点扶持培育一批资产规模大、融资能力好、市场竞争力强、资质等级高的大型建筑业企业晋升资质。对新申报取得建筑工程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并通过核查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申报取得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工程、电力工程、冶金工程、通信工程、石油化工、矿山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并通过核查的企业,每增加一项奖励30万元。(牵头单位:区住建局;责任单位:区水务和湖泊局、区交通运输局)

(二)着力培育专业承包企业。对年建筑业产值超过3亿元或年区内实际缴纳税收达到500万元(稽查查补税款除外)且增长率达到全区建筑业平均增幅的入库专业承包企业,按照当年区级财力贡献增量,每增加100万元给予5万元的专项奖励,上不封顶,与第一条不重复奖励。(牵头单位:区住建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统计局)

(三)支持建设稳定的建筑劳务大军。对于每年实际缴纳税收达到80万元(稽查查补税款除外)且在区内缴纳职工五险人数达到80人,缴纳时间连续12个月以上的区属入库建筑劳务企业,每年奖励10万元。(牵头单位:区人社局;责任单位:区医保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税务局)

(四)支持打造建筑业航母。每年组织1-2次区属民营建筑企业与国有建筑企业、平台公司对接座谈,引导区属民营建筑企业投资入股国有建筑企业,增强区属民营建筑企业占领区内外建筑市场的能力。(牵头单位:区国资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科经局、区住建局)

第六条鼓励区属建筑企业参与PPP项目投资、EPC项目建设。建立讲诚信、尽责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名录库,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备、材料等采购,在国家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以内,按照规定可以不招标的,优先选择本区名录库中的企业以单独或者联合体身份作为项目承包人;按照规定可以邀请招标的,优先邀请本区名录库中的企业以单独或者联合体身份参与投标。(牵头单位:区发改局;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

第七条支持建筑企业推进技术创新。对被国家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新认定具有国家级、省部级、市级技术(研发)中心的区属建筑企业,区人民政府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申请建筑技术方面的首件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区属建筑企业,分别按照5000/件、3000/件、2000/件的标准予以奖励;对于获得首件以外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区属建筑企业,分别按照3000/件、2000/件、1000/件的标准予以奖励。(牵头单位:区科经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

第八条支持建筑业人才培养、人员培训及规范化建设。区财政局每年设立100万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建筑业的人才引进、企业高管、专业技术人员及产业工人的培训。

(一)支持建筑企业党、群组织和企业文化建设的培训,引导建筑企业健全党组织和工会、妇联、青年等群团组织,发展建筑企业文化,培育热爱企业、献身建筑事业的人才队伍。(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区总工会、团区委、区文旅局、区工商联)

(二)支持建筑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包括组织架构、生产模式、管理方式、法务体系等)的培训,引导建筑企业推进实施现代企业管理模式。(牵头单位:区住建局;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

(三)支持建筑业高级管理人才培养。对在区内年实际缴纳税收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出国学习建筑业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按培训机构费用的30%给予适当补贴。每年组织一期建筑企业高级管理人才赴重点高校专业培训班;每年组织一次重点企业负责人赴国内建筑业发展先进地区考察学习。(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税务局)

(四)支持建筑企业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力度。各街乡镇对所辖注册的建筑企业财务人员,每年至少组织1次集中培训,全面提升建筑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入库建筑企业财务、统计人员培训,提升建筑企业财务核算、税务核算和统计业务水平。鼓励建筑企业聘请已办理备案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引导企业合规合法经营,并对已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常年代理或咨询的给予一定奖励,该奖励用于企业对内部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建筑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提升从业人员队伍整体素质。(牵头单位:区人社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统计局、区住建局、各街乡镇)

第九条支持高资质建筑业企业入驻我区。鼓励区外一级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迁入我区或在我区设立总部,对总部办公、科研培训的建设用地按研发设计用地性质予以安排,迁入我区的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奖励。新迁入企业自获得奖励之日起5年内不得迁出本区,否则需返还获得的相应奖励资金及相应利息。(牵头单位:区住建局;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财政局)

第十条成立促进建筑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研究制定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收集企业呼声诉求,及时向全区各单位转办、督办,并纳入相关部门、街乡镇年度绩效目标考核内容,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加大建筑企业税收征纳服务力度,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完善服务建筑业发展工作考核机制,严格服务建筑业发展工作绩效考核,努力形成服务建筑业发展合力。加强建筑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和行业自律作用,提升服务建筑企业内强素质,外拓市场的能力。引导建筑业协会建立与外地建筑业协会沟通协调机制,每年组织1-2次交流考察活动,为区属建筑企业走出去牵线搭桥。(牵头单位:区建筑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区考评办、区建筑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区建筑业协会)

第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与本区其他政策规定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