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资讯 > 政策类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湖北专利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22   阅读次数:678   来源: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政策类别 政策类 发文字号 /
发文单位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官网发布日期 2020-10-21
主管部门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受理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受理部门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截止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理及协调部门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政策覆盖区域 湖北省
联系电话 / 关键词 湖北专利奖
官网链接 http://zscqj.hubei.gov.cn/fbjd/tzgg/202010/t20201021_2966314.shtml

内容详情

根据省人民政府《湖北专利奖奖励办法》(鄂政办发〔2019〕58号),为深入做好湖北专利奖评选工作,省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了《湖北专利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2020年10月21日


湖北专利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湖北专利奖评选工作,根据《湖北专利奖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湖北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予和奖励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湖北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予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四条  湖北专利奖由省人民政府设立,每5年评选一次,奖励在技术(设计)创新、保护及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湖北专利奖设专利金奖、专利银奖、优秀发明人奖。

专利金奖、专利银奖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优秀发明人奖从中国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中评选产生。

湖北专利奖每次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其中专利金奖不超过20项,优秀发明人奖不超过5项。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湖北专利奖奖励委员会(由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成员组成,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对湖北专利奖的评审活动及结果等进行指导和审议。

奖励委员会在湖北省知识产权局设湖北专利奖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湖北专利奖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奖励办公室聘请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湖北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依照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湖北专利奖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湖北专利奖评审工作;

(二)审定评审结果;

(三)研究、解决湖北专利奖奖励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奖励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湖北专利奖评审的日常组织工作;

(二)成立评审委员会;

(三)遴选评审专家;

(四)制定和完善专利奖的评价指标体系;

(五)负责组织评审、公示、处理异议、报请奖项等工作;

(六)协调和解决专利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八条  评审专家由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由奖励办公室从评审专家中遴选产生,总数为单数。评审委员会按照技术领域设若干专业评审组,每个专业评审组由7名以上专业评审员组成,设组长一名,总数为单数。评审委员会依照相关规定负责湖北专利奖的评审工作。

评奖工作结束后,本届评审委员会自行解散,下届湖北专利奖评选时,由奖励办公室再行组建。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评审标准,客观、公平、公正的开展评审工作;

(二)形成评审意见,提出获奖专利及等级的建议;

(三)对完善湖北专利奖评选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条  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当年湖北专利奖参评项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参与应届评审工作。

申报单位、申报人认为有关专家、学者参加评审可能会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向奖励办公室提出书面理由。

image.pngimage.pngimage.pngimage.png

第七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对获得湖北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颁发证书,并对获奖个人发放奖金。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专利金奖、专利银奖、优秀发明人奖的奖金额度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和10万元。

单位项目获奖的,单位应在奖金到账后3个月之内奖励给发明人(设计人),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获得湖北专利金奖、湖北专利银奖的项目,由湖北省知识产权局择优推荐参与中国专利奖的评选。

第二十六条  有关单位应当将湖北专利奖的获奖情况记入专利发明人(设计人)档案,并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业绩考核等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八章 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湖北专利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参与湖北专利奖评审工作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泄露评审情况。

第二十八条  对剽窃、冒充、侵占他人专利或以其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湖北专利奖的,由奖励办公室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在媒体上公布。有过错的专利权人、专利发明人(设计人)5年内不得申报湖北专利奖。

二十九条  推荐单位及推荐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被推荐单位和个人骗取专利奖的,由奖励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三十条 评审委员会的专家以及参与湖北专利奖评审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奖励评审及相关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取消其参加评审活动资格。

第三十一条  省知识产权局建立湖北专利奖诚信档案,将湖北专利奖申报、推荐、自荐、评审、奖励和管理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依照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