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2-27 阅读次数:585 来源:硚口区科技局
政策类别 | 发改类 | 发文字号 | 硚科〔2017〕2号 |
发文单位 | 硚口区科技局 | 官网发布日期 | 2018-06-29 |
主管部门 | 硚口区科技局 | 受理时间 | 2018-06-29 |
受理部门 | 硚口区科技局 | 截止日期 | / |
办理及协调部门 | 硚口区科技局 | 政策覆盖区域 | 硚口区 |
联系电话 | / | 关键词 | 孵化器、企业 |
官网链接 | https://www.qiaokou.gov.cn/xxgk/jbxxgk/zcfg/bmwj/201806/t20180629_201900.shtml |
内容详情
硚口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创业孵化能力与管理水平,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营造有利于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0〕680号)、湖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科技文〔2011〕111号)和《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武科政〔2012〕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型创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孵化器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的发展方向,构建“专业孵化+创业导师+天使投资”的孵化模式,增强孵化器的增值服务功能,提高孵化器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在孵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育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 区科技局负责对本辖区内孵化器进行业务指导和区级孵化器认定工作,并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申请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孵化器的认定。
第二章 区级孵化器的认定
第五条 具备基本条件的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可向区科技局申报孵化器认定,由区科技局高新科受理申请,组织专家现场评审,并在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局党组研究,通过后下达批文。
第六条 区级孵化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运营管理机构是在本区注册的独立法人,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属租赁的不少于5年期限的租赁合同),运行时间不少于6个月。
2、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条件。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孵化场地。综合孵化器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不低于场地总面积的70%。
4、有一定数量的在孵企业。综合孵化器在孵企业数不低于10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数不低于8家。
5、有孵化器组织机构和管理团队,制订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6、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基础性的创业服务。
7、专业孵化器应具备支持企业专业化发展的服务能力。
第七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应是科技型创业企业或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其中,科技型创业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或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3、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4、在孵企业从事研究、生产的主营产品应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知识产权明晰。
5、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1500平方米,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增加。
6、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
第八条 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两条:
1、有自主知识产权。
2、连续2年累计营业总收入超过700万元或上年营业总收入超过400万元。
3、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4、被兼并、收购或在资本市场上市。
第九条 区级孵化器认定程序:
1、申报主体填写《硚口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并向区科技局高新科提出申请。
2、区科技局高新科初审合格后,向区科技局党组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3、区科技局常年受理、及时组织专家评审,进行实地考察。通过专家评审并经认定的孵化器,由区科技局发文公布,并统一授牌。
第十条 申请认定区级孵化器须提交以下材料:
1、《硚口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
2、附件:
(1)申报主体关于认定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申请。
(2)孵化器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孵化器场地的产权证明(或不少于5年期限的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4)孵化器机构设置与相关管理的文件复印件。
(5)孵化器管理人员情况表及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复印件。
(6)在孵企业名单和营业执照、入孵协议复印件。
(7) 在孵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8) 拥有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和上年度资金使用说明。
(9) 形成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创业服务体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0) 申报专业孵化器,需附能提供专业技术平台或中试基地等专业化技术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1) 孵化器内实施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名录。
(12) 其他附件。
所有材料一式7份(含电子版)。
第三章 孵化器管理
第十一条 孵化器按照国家、省、市和区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扶持。区科技局坚持正确导向、强化目标管理、推动体制创新,把发展孵化器事业作为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内容,探索和推动持股孵化及市场化运行机制,引领孵化器的创新发展。区科技局将在科技计划安排中对孵化器及在孵企业予以支持,并对孵化器实行年度统计、审核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各类孵化器要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品牌建设,拓展、完善孵化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应积极开展对在孵企业的培训、咨询、辅导服务和对毕业企业的跟踪服务。围绕大学生的创业与就业工作,积极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有条件的孵化器要适时完善企业成长加速机制,推动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满足科技型高成长企业的发展需求。
第十三条 已认定的孵化器应在显著位置悬挂科技企业孵化器标牌。孵化器的性质、产权、地点、场地面积若发生变更,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区科技局,并视其变更情况办理相关手续。孵化器毕业企业、到期尚未毕业企业或改变科技性质的企业,一般应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出孵化器,并办好有关法律和约定手续。
第十四条 区科技局按本办法对已认定的区级孵化器进行年度复核,对连续2年不合格的孵化器,取消其区级资格。对符合国家级、省级或市级认定条件的孵化器,由区科技局推荐申请国家级、省级或市级认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在认定、复核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的,取消其科技企业孵化器称号,并在两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