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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试行)

发布时间:2019-12-27   阅读次数:588   来源: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

政策类别 发改类 发文字号 青政规〔2017〕1号
发文单位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官网发布日期 2018-01-17
主管部门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受理时间 2018-01-17
受理部门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截止日期 2020-01-17
办理及协调部门 / 政策覆盖区域 青山区
联系电话 / 关键词 经济、发展、补贴
官网链接 http://www.qingshan.gov.cn/xxgk/ztbd/zaqs/201801/t20180117_152821.shtml

内容详情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招商引资“一号工程”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招商引资“一号工程”,促进我区招商引资,扩大有效投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政策措施》所称总部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和总部企业,含区域总部企业)是指2017年以来在本区新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核算,对全球或者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结算、营销推广、设计研发、财务管理等管理服务职能,从事智能制造、先进材料等高端制造业,节能环保、光电子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产业,金融商贸、旅游娱乐、健康养生、文化创意等高品质服务业的大型国企、新民营经济企业、外资企业,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汇总缴纳税款;

  (二)企业承诺在本区经营期限不低于10 年;

  (三)每年对武汉市财政贡献不低于2000万元;

  (四)跨地区或者跨境经营,在湖北省以外至少拥有3家以上分支(子)公司或者控股公司;

  (五)武汉市总部企业的其他认定标准(武政〔201535号)。

  第三条 【企业落户奖励】在我区注册并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在本区实缴注册资本在10亿元及以上或者功能为亚太区及以上的总部企业,给予2500万元资金支持;实缴注册资本5-10亿元(含5亿元,不含10 亿元)或者功能为大中华区总部企业的,给予1300万元资金支持;实缴注册资本1-5亿元(含1亿元,不含5亿元)或者功能为华中区总部企业的,给予600万元资金支持。外币投资设立总部企业的,折算成本币执行。

  以上支持资金自认定为总部企业年度起,分年依次按40%30%30%的比例兑现。对一次性增资达到规定档次的总部企业,分两年按照50%50%的比例兑现。

  第四条 【办公用房补贴】新引进总部企业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新引进总部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在认定后年内按房租合同价格每年给予35%的补贴,每个企业享受补助的面积最高不超过5000平方米。享受补助的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者改变用途。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以上两项补贴。总部企业申请联合或者独立建设总部建筑物,选址符合本区相关规划且分割租售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40%的,可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第五条 【经营贡献补贴】新引进企业自认定为总部年度起,按照总部经营规模对区级财政贡献给予奖励。连续三年按照对区级财政贡献的100%给予补贴。

  第六条 【高管人才补贴】新引进总部企业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且持续同比正增长的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连续三年(不超过员工总人数的10%且年薪不低于20万元的总部企业高管,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同层级职务的人员)按照个人收入对区级财政贡献的100%予以补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的补贴对象累计补贴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对本区财政贡献的30%

  第七条 【一企一策】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导向、对地方经济带动性强、财政贡献高的重点项目,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第八条【附则】本措施与其它政策措施交叉重叠的,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得重复享受(区级扶持资金高出上级部门要求区级配套或负担部分,高出部分可予以奖励),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新引进从事房地产业的企业不适用本措施。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2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给予修订。本措施施行之前本区有关规定与本措施相抵触的,以本措施为准。本政策措施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