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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

发布时间:2019-12-27   阅读次数:634   来源: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

政策类别 科技类 发文字号 青政规〔2017〕1号
发文单位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官网发布日期 2018-01-17
主管部门 武汉市青山区科技局 受理时间 2018-01-17
受理部门 武汉市青山区科技局 截止日期 2020-01-17
办理及协调部门 / 政策覆盖区域 青山区
联系电话 / 关键词 科技、创新、发展、补贴
官网链接 http://www.qingshan.gov.cn/xxgk/ztbd/zaqs/201801/t20180117_152826.shtml

内容详情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快推进青山区“一区三城”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建设创新型城区,进一步支持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加快企业创新主体建设,营造鼓励创新的良好氛围,依据《湖北省激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暂行办法》(鄂政办发〔20176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清单(2017版)的通知》(武政规〔20172号)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以来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青山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1、 在本区注册企业;

  2、 在本区缴纳税款;

  3、 统计关系在我区范围内;

  4、 企业承诺在本区经营期限不低于10年。

  投资机构可为在武汉市青山区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孵化器创业种子资金公司,或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第三条 【支持新兴产业创新】对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智能制造三大产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按照其研发投入的3%给予补贴;其他产业领域同类企业,按照其研发投入的1.5%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新落户本区且符合信息技术、智能制造、创意设计等青山区重点支持领域的企业,对其承担的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大学生创业项目,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上级科技资金金额给予不超过50%的配套补贴,国家级项目配套补贴资金不超过50万元,省级项目配套补贴资金不超过30万元。

  对新落户本区且符合信息技术、智能制造、创意设计等青山区重点支持领域的企业,对其新设立的研发中心,在落实区级匹配补贴150万元的基础上,再给予150万元的补贴,补贴期为从设立之日起连续3;对其新获批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在落实区级匹配补贴75万元的基础上,再一次性给予75万元补贴;对其新获批的省级或者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企业院士工作站,在落实区级匹配补贴15万元的基础上,再一次性给予15万元补贴;对其考核优秀的市级研发平台,在落实区级匹配补贴10万元的基础上,再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贴。

  第四条 【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对经国家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新落户本区的,给予20万元落户奖励补贴,落户三年内进规的,再奖励20万元。对认定成功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包括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贴。对首次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不包括重新认定),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贴。

  第五条 【引导创新平台升级】支持创新街区建设,鼓励孵化器、科技园区等创新平台引进、培育和集聚高新技术企业,对其科技项目、研发平台、知识产权、金融扶持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安排。

  对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科技产业园区等创新平台实施年度考核,通过考核的平台按照《武汉市青山区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细则》落实补贴;对年度运营考核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的运营补贴,对单项考核第一的平台,分别给予5万元运营补贴。

  平台运营机构每引进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每引进一家年主营业务收入过5000万元、1亿元企业,分别给予5万、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平台服务企业完成小进规、小进限认定的,按照每家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六条 【鼓励创业项目落户】对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在获奖1年内落户本区的,按国家级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贴,决赛入围项目落户我区的给予5万元补贴;省市级大赛项目落户我区的,补贴标准减半。

  第七条 【加大知识产权资助】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权的企业,按照每件0.5万元标准给予资助;对提出中国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50件、100件、500件以上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50万元资助;对获得北美发达国家、欧盟发达国家和日本发明专利权的企业,按照每件5万元标准给予资助;获得除上述国家以外其他国家和地区发明专利权的企业,按照每件1.5万元标准给予资助。对海外知识产权(专利)维权胜诉案件专利权人,给予40万元补贴。

  第八条 【鼓励科技投融资】对于设立在我区的股权投资机构或创新创业基金,并投资于符合青山区重点支持领域的企业,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给予1%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本项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投资青山区内初创期小微科技企业,按照当年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投资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本项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创新平台内互联网、智能制造、创意设计产业企业,在新注册或引进的第一年,对其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30%进行补贴。

  对符合重点支持领域和成长性要求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其贷款按照同期基准利率的20-60%进行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贴息资金不超过其年度地方财政贡献。

  第九条 【重大项目扶持】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导向、对地方经济带动性强、财政贡献高的重大创新创业项目,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条 【附则】符合本措施规定多个奖励项目的或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区级扶持资金高出上级部门要求区级配套或负担部分,高出部分可予以奖励)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本措施从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2年。本措施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措施相抵触的,以本措施为准。本政策措施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