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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

什么是“驳回复审”

专利复审程序是指专利申请被驳回时,给予申请人的一条救济途径。只有专利申请人才有权启动专利复审程序,而且必须在接到驳回通知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驳回复审的重要性:

  1.驳回复审是申请专利被驳回的唯一救济途径。  

  2.代理公司在审查意见答复过程中不专业造成的驳回。 

  3.专利局单独一名审查员,专利驳回具有主观性,当事人可在驳回复审中通过理由阐述并提供证据来影响专利复审委对专利的再审判,三名审查员审理客观。 

  4.重新申报其他专利技术,审查时间2年左右,时间成本太高,复审相对于时间周期较短。

驳回复审须知:

  1、驳回复审的对象:一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时,发现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4条的规定,经过陈述意见、修改或两次补正后仍然没有消除缺陷,而作出的驳回决定;二是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时,经过陈述意见、修改后仍然没有消除缺陷,而作出的驳回决定。需要指出的是,专利申请被驳回后仅能选择复审这一种救济措施,而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行政复议。

  2、驳回复审的时间: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其中因正当理由延误了提起复审的期限(自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导致复审请求权的丧失的,缴纳复审恢复费后,以前述3个月的期限届满后的第1日为起算点,向后计算2个月。

  3、驳回复审的流程:大致可以分为前置审查和合议组审理两部分。所谓前置审查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复审请求书(包括附具的证明文件和修改后的申请文件)连同案卷一并转交作出驳回决定的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应当提出前置审查意见,作出前置审查意见书。(除特殊情况外,前置审查应当在收到案卷后一个月内完成)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和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不足以使驳回决定被撤销,因而坚持驳回决定,此时复审委由三名审查员组成合议组进行二次审理,并最终下发复审裁定书。

服务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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