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无效答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为了维护专利法的严肃性,维护广大公众的利益,中国专利法在专利审查程序中设置了"宣告专利无效程序"。专利权无效请求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应当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和说明所依据的事实。当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意味着专利权被他人请求宣告无效,专利权人积极应对无效宣告请求,出庭口审进行专利权无效答辩,为专利权人维持专利权的稳定。
无效答辩须知:
1、无效答辩期限:专利复审委员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给专利权人之后,专利权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答复,答复时间一般为一个月。
2、无效答辩途径:一是企业可以自行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相关证据,并进行专利无效答辩。二是企业可以委托一家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办理专利无效答辩相关事宜。
无效的情形:
1、主题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包括:发明、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专利申请中的不合法情形: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规定的范围;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同时申请的协商授权原则;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3、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包括: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科学发现等法律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4、重复授权的情形: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即一个发明创造只向一个人(最先申请的人)授予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出现上述情形不能取得专利权,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可以宣告其无效。
无效答辩材料:
1.专利复审委员会送达的包括专利无效请求书在内的全部文件。
2.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或营业执照副本(企业)。
3.拟反驳请求人无效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
4.委托书(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则需要)。
无效答辩流程:
1、企业在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送交的包括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在内的全部文件之后,依据前述所列材料进行准备。
2、企业在一个月的指定答复期限内自行或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提交陈述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3、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以书面形式作出专利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不过,根据当事人请求或案情需要,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要求双方当事人按期参加口头审理。
4、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专利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其中,若企业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审查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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